实际上,中央高层,对民众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也是非常关注的。
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叫做非法集资,则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所有共同出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2003年11月11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同一天,张本忠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任何人为本人或者他人撰写上访材料,当然都应当是合法的:为本人撰写上访材料当然合法,为他撰写上访材料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这也被禁止,则意味着所有不具备写作上访材料的能力的人的上访权都被剥夺这应当引起高层的特别重视,中央完全有必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要使这些问题集中解决,就必然要通过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权利,共同商讨上访的形式和方式,这哪里有什么违法?而至于非法集资之说,则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集资一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本就没有规定,认定和对非法集资进行行政处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公安机关无权对个人或者单位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何况上访人共同出资的行为是上访必要差旅费用所需,根本就无法构成扰乱金融活动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
2003年12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月7日作出裁决。所以,张本忠的所有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以受贿罪为例,法律应该对必须处以死刑的受贿最低数额有明确规定,比如500万或1000万。
其缺陷有二:第一,处死郑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决心,那么之前对一些高官没有判处死刑是不是表明中央反腐决心不强呢?第二,它等于是在说,对郑筱萸处以死刑,不是北京中级法院根据法律进行的独立审判,而是在执行了中央意志基础上的审判。两种层次的区分,既保障了法律的清晰性,又照顾了法律的弹性。当然,明确数额并不是要否定情节在受贿罪量刑中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缺乏宗教宽容的国家给与宗教自由,必将导致各宗教派别之间的相互冲突。
受贿上千万的可能仅判为死缓,甚至无期徒刑,更甚的是只判处有期徒刑。他们可能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徇私枉法,也可能因为受到自己无法承受的外来压力而不得不徇私枉法,也可能因为无知和偏见进行错误判决,还可能因为生活中某个微小的事情,比如午觉没睡好,而影响情绪,导致做出不恰当的判决。
由于判决过于随意,法律的尊严和威严无从体现。如香港《文汇报》报道称,此一判决是对前一时期外传中国将对高官犯罪不再判死的反驳,也凸显中央铁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官场震慑力极大。如此等等,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会对党的执政合法性产生不良后果。立法的模糊,给司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
一、引子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如果官员受贿达不到1000万元,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判处他的死刑。在受贿罪中,过于突出情节的作用,就会使判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是一件什么好事。
第二,情节在贪污贿赂罪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地位不同。作为智能存在物,人的智能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无知与偏见。
司法的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模糊性。但是,法治对于一个国家是根本的,它的重要性甚至大于民主。
法律的规定可以有两个层次。那种杀鸡骇猴、杀猴骇鸡、杀鸡骇鸡、杀猴骇猴的治理方式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其效果也是极其有限的。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模糊性。做为感觉存在物,人受千百种情欲的支配。其结果是,法律的公正被破坏,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第二,引起人们的胡乱猜疑。
自由是一件善物,但是如果在人们不能很好地行使自由的时候,给他们过多的自由,未必是一件好事。当法律的公正性遭到普遍怀疑之时,法律还有什么尊严?此时,人们将失去对法治的信心,认为法治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实际上还是人治。
要避免司法的随意性,就必须减少立法的模糊性。民主的本质是自由,法治的本质是秩序。
标准之一是: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必须是一定要这么或那么做的,可以则是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模糊性很大。郑药监被判处死刑本不足惜,令人可叹的是法律判决太随意了。新加坡《联合早报》则在报道中指出,这一宣判使郑筱萸成为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第四名因贪腐被判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处死郑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决心。因为秩序高于自由,因此,法治也应高于民主。
例如受贿702万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1900万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1004万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总之,法官是靠不住的,如果把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处置权过多地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就等于是人们把自己的身体交给温和的野兽。
不管数目是多少,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杀了一个郑药监,对于遏制腐败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
司法的随意性,使得判决很不稳定,人们便会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孟德斯鸠认为,人是一种局限存在物。
进入专题: 司法 。所以,霍布斯宁可建立专制的利维坦,也不愿生活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下。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依据第383条贪污罪的标准进行处罚。以受贿罪为例,超过1000万必须判处死刑属于必须层次。
在受贿罪中突出情节的作用,之所以有很大的弊端,原因在于:第一,情节与受贿数额不同,它不是一个明确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其程度的判定更多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意志。而法治,虽然它也是保障自由的,但从根本上来说,它确保的是一个稳定的秩序。
但是它所带来的后果则是极其严重的,法律判决结果不是出于自身的逻辑演进,而是出于外在反复无常的意志,这样下去,法治如何能够实现?假如法治不重要的话,立法的模糊性与司法判决的随意性的后果可能还不那么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这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比较单一,情节和后果能够很容易判定,所以,情节在这类罪名的量刑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国内外媒体对此一判决予以高度关注,不少媒体认为此举凸显了中央铁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某某贪污数额较少而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得罪了哪个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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